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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 “ 根本大法 ” ,因为我国一切法律法规都要依据宪法制定,违背宪法的各种法律法规都是错误的和无效的。因而,宪法具有历史性与现实性、概括性与原则性、适应性与广泛性、纲领性与权威性。 “ 启发式教育法 ” 也是全世界教育教学方法的 “ 根本大法 ” ,是教育教学方法的 “ 根 ” ,各种各样的教育教学法都是从这个 “ 根 ” 上生长出来的枝叶和花果。因为, “ 启发式教育法 ” 也具有深远的历史性、广泛的适应性、权威的原则性。
“ 启发式教育法 ” 是中外传统的教学法:具有深远的历史性
“ 根本大法 ” 不可能是 “ 奇兵天降 ” 或者一蹴而就的,一定是源远流长的,经过了长期检验从而证明了它的正确性的,因而 “ 根本大法 ” 往往具备了深远的历史意义。 “ 启发式教育法 ” 发诸古代,历经数千年,沿用至今,常用不衰;中外教育的历史事实证明了它深远的历史性。
“ 启发式教育法 ” 自古而然,中外一律。 “ 启发式教育法 ” 是中国人对世界教育的一大贡献。 “ 启发 ” 一词最早出自我国春秋时期思想家、教育家孔子,早在《论语 ・ 述而》中就有这样的记述: “ 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 不愤不启,不悱不发 ” 说的是 “ 启发 ” 的条件和时机, “ 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 则说的是 “ 启发 ” 的要求和标准。战国晚期的《礼记 ・ 学记》中也有 “ 善喻 ” 的阐述: “ 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 ” 其中 “ 弗牵 ”“ 弗抑 ” 说的是不要 “ 绑架 ” 学生,不要 “ 压抑 ” 学生,让学生自己去思考、探索、实践、创造;而 “ 开而弗达 ” 则更加明确指出,启发、开导而不要把结论和盘托出,而应该启发他自己寻找。中国古代教育家对 “ 启发 ” 智慧的提出、深刻的理解和准确的诠释是全世界教育家难以企及的。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大多尊崇孔子为圣人,继承和发扬 “ 启发式教育法 ” 。
在西方,首先倡导启发式教育的是苏格拉底。古希腊学者苏格拉底积极倡导 “ 启发式谈话 ” ,他认为,教师的功能在于帮助学生,导引学生寻找、体会、理解、掌握、建构知识。教师的任务,并不是臆造和传播知识,而是做一个新生思想的 “ 产婆 ” 。真理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在自己身上发现真理。教师就应采用对话和提问的方法,帮助学生发现存在于自我内心世界的真理,并将其引导出来。他称这种方法为 “ 精神助产术 ” 。后来,他的哲学思想和教育思想被他的学生柏拉图继承和发扬,柏拉图积极倡导 “ 归纳法 ” ,倡导启发、诱导,指引学生自我发现知识,自我发现真理。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则明确主张,教师不应直接把 “ 思想成衣 ” 交给学生,而要使学生学会 “ 思想服装 ” 的裁剪,使学生在归纳推理中获得能力的发展。
“ 启发式教育法 ” 是普遍使用的教学法: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某一种教学法常常具有相当的局限性。而 “ 启发式教育法 ” 却上下几千年,经久而不衰;纵横数万里,放之四海而皆准。所以, “ 启发式教育法 ” 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从时空来说,从中国到外国,无不使用 “ 启发式教育法 ” 。因此, “ 启发式教育法 ” 具有适应古今、适用中外的特性。从这个角度上说, “ 启发式教育法 ” 具有广泛的时空适应性。
从学科来说, “ 启发式教学法 ” 适用全学科。语文学科的 “ 温故而知新 ” 的教学原则、 “ 情境教育 ” 的教学设计等都是 “ 启发式教育法 ” 的运用和延伸。数学学科 “ 数学思维 ” 的培养与训练依靠的是逻辑,而逻辑是 “ 启发式教育法 ” 的实施路径,正是这样严密的逻辑性引领、启发着学生走进数学的殿堂。其余,理化生政史地,没有哪一个学科不需要 “ 启发式教育法 ” 。就连音体美这样的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如果没有 “ 启发式教育法 ” 的支持,也不会有很好的效果。从这个角度说, “ 启发式教育法 ” 也具有广泛的学科适应性。
从施事和受事上说, “ 启发式教育法 ” 也是全员适应的。学生,不管学习基础强弱、学科成绩好坏、性别不同、个性差异等,都适应和需要 “ 启发式教育法 ” 的启发教育。教师,无论男女老师、新老教师、先进与否、成名与否,都可以使用甚至离不开 “ 启发式教育法 ” 。
“ 启发式教育法 ” 是国家倡导的教学法:具有权威的原则性
“ 根本大法 ” 需要具有权威性,其余的 “ 法 ” 无法比拟,不能挑战;需要具有原则性,是其他 “ 法 ” 行事的准则,不能违背。而 “ 启发式教育法 ” 就具有了这样的意义。
首先, “ 启发式教育法 ” 具有权威性。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指出: “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启发式教育 ” 在《义务教育法》里是唯一被单独提出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不可替代性的教育教学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其他教育教学方法都只能在 “ 等 ” 列之中。这种表述方式暗示着 “ 启发式教育法 ” 具有重要性和权威性,无可替代,无可比拟。
其次, “ 启发式教育法 ” 具有原则性。也就是说,任何教育教学方法如果违背了 “ 启发式教育法 ” 将会降低效益,甚至失去意义。看看一个似是而非的所谓的 “ 启发式教学法 ” 的例子,一位语文教师在课堂上提问: “ 这篇文章可以分为几段啊? ” 甲同学回答, “ 分为六段 ” ,语文老师摇摇头,继续问: “ 有没有同学有不同意见? ” 乙同学回答, “ 分四段 ” ,老师又摇摇头,这时大家一起回答: “ 分五段! ” 老师高兴了: “ 完全正确! ” 这样的例子,荒唐之处在于用了提问的方式却没有 “ 问题性 ” ,于是没有真正的 “ 启发式教育 ” ,因为违背了 “ 启发 ” 的原则。
当下,有许多学习方法,之所以低效甚至无效,主要原因就是违背了 “ 启发式教育法 ” 的启发原则。一些探究式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在浅层次上徘徊,也是由于教师给予的启发性指导不够,于是学生 “ 盲人骑瞎马 ” ,不知所从,不知所终。而一些优秀的教育教学方法之所以被肯定、被追捧,主要是因为用好、用足、用巧了 “ 启发式教育法 ” ,洋思中学的 “ 先学后教,当堂训练 ” 。让学生先学,发现问题并带着问题学习,于是教师的启发就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总之, “ 启发式教育法 ” 具备了深远的历史性、广泛的适应性、权威的原则性,因而也就具备了 “ 根本大法 ” 的特性。所以, “ 启发式教育法 ” 应该成为我们研究和规范各种教育教学方法的基础和准则。 (作者单位:南京市教学研究室)
中国教育报 201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