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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掌握学校重大事项动态,加强学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特在学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此大事报告制度。
一、适用范围
学校各部门、年级、全体教职工及学生。
二、重大事项的界定
(一)非教育教学安全
1.非教育教学安全事件
校园内发生的火灾、地震、爆炸、建筑物坍塌、交通安全等重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重大校园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意外伤害事件等,造成人员伤害。
发生学生、教职工群体食物中毒、大规模传染病等,涉及人数较多,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和学校正常秩序。
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园内突发危及生命安全的疾病。
2.安全隐患
少数教职工和学生存在可能突发危及生命安全的健康问题,
发现校园建筑、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教学楼结构出现裂缝、体育设施严重损坏、化学物品随意置放、校园车辆乱停放等,可能危及师生安全。
校园周边环境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如周边建筑工地存在高空坠物风险、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存储等。
(二)教育教学安全
1.教育教学安全事件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由于仪器设备的问题、安全措施的问题、教学组织和管理的问题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师生身体伤害和学校财产损坏。
发生师生因为心理因素或其它原因导致的自杀自虐行为。
发生学生罢课、抗议、散布谣言、大面积考试作弊等群体事件。
师生外出参加教科研、学习交流、比赛、社会实践等活动发生安全事件。
发生学生盗窃、打架斗殴、霸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教职工和家长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的事件。
2.安全隐患
少数教职工与学生存在的心理问题。
少数学生存在的影响学习生活和不宜参加体育等活动的疾病。
(三)意识形态安全和违反师德事件
1.意识形态安全事件
发生教师使用有政治、宗教等错误的教材资料等。
发生教师在课堂上发表涉及政治、宗教等的错误言论。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参加邪教等非法活动或传播错误言论。
发生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家长)在网络和社会引起错误舆情影响学校稳定和造成社会混乱。
2.违反师德事件
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
索要、收受学生家长钱物等。
强制学生购买非学校同意的教辅资料、学习用品等。
有偿家教。
与学生发生不伦行为。
搬弄是非,与同事发生激烈冲突。
违法违纪,或行为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四)其它安全事件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
教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网络上出现影响学校声誉、稳定和发展的负面舆情。
外包服务单位(饭堂、保安)人员在校服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
承建学校维修、建设项目的外单位人员在校服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人
中小学各部门、年级、外语部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和各部门、年级、外语部其他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承担工作岗位职责的人员为责任人。
导致事件发生和事件涉事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最先目击和接触事件的人员为首遇责任人。
四、对大事报告的规定
(一)大事等级
将发生的事件按照对于人员、财产、学校声誉造成的损害的程度,酌情分为三个等级: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大事件。
1.特别重大事件:造成人员死亡(可能)或严重伤害的,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社会影响的。
2.重大事件:造成人员伤害(可能)的,造成财产较大损失的,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社会影响的。
3.大事件:所有非上述1、2的事件。
本文件在不需要区别时将发生的事件统称为大事。
(二)大事报告时限
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事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2.大事件,必须在事项确定或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报告,同样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3.相关人员(责任人)应经常性地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将排查结果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三)大事报告及处置流程
1.按照“谁在场,谁负责”原则,导致事件发生、事件涉事人员和最先目击、接触事件的人员,必须立即向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即第一责任人)报告;当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不上时,立即向主管单位其他负责人报告或直接向分管校领导(即直接责任人)报告;特别重大事件立即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并同时对事件进行正确且合适的处置。
2.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必须按上述大事报告时限向分管校领导、学部校长、校区校长报告;特别重大事件立即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所有接到报告的负责人、校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对事件进行正确的处置。
3.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校区校长共同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如何向市镇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三)报告方式
可采用电话报告、当面报告等方式,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达。
(四)报告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事件的经过、目前状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2.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的安排。
3.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谎报。
五、责任追究
(一)对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责任人、首遇责任人,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因迟报、瞒报、漏报重大事项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党纪校规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职、解聘;违反法律的交由司法处置。
六、附则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中山市华辰实验中学党委
中山市华辰实验中学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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